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企业建设的人防,形成了储间,将使用权出售给业主使用,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从产权角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有人防设施的产权,无权出售、转让人防设施;从使用权、经营权角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人防设施,依法享有人防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可以对人防车位使用权有偿出租、转让。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不因其不享有人防设施的产权而无效。
《合同法》明确,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是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但在该案例中,租赁期限届满,业主无需向开发商返还人防车位,而且还可以继续使用。正是基于这一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即,税法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将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的业务判定为是一项销售业务而非租赁业务。
将使用权出售给业主使用, 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而非“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