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我们采购固定资产一般付款约定为:设备到厂开箱验收后支付一部分,设备安装调试后再支付一部分,剩余一般5-10%的质保金,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再支付,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设备?是不是凭设备到货时的开箱验收单享受28号公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种不属于分期付款,应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