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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使用房产抵前期应付股东的股利

2022-10-14 09:50:57
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前期宣告股利,但近期无资金支付,与股东协商使用房产抵消该股利;

2、我方为矿产企业,应缴纳哪些税费?对应税费计算方法?股东方为财政独资企业,应缴纳哪些税费?对应税费计算方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公司前期宣告股利,但近期无资金支付,与股东协商使用房产抵消该股利是可以的。

矿产企业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环保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社保费、残保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工会费等等。

一、增值税

(一)税率。一般税率为13%

(二)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3%-进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转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

进项税额,包括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和不动产)和管理(服务)费用

留抵税额,是以前月份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进项转出,是指用于职工福利、非正常损失(主要指管理不善造成)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1.城市建设维护税=应交增值税额×适用税率(城市7%、乡镇及矿区5%、村1%)

2.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费=应交增值税额×2%

二、资源税

(一)税率

1.铅 原矿 3.0% 选矿 2.0%

2.锌 原矿 3.0% 选矿 2.0%

其他见《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2.开采销售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

  3.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4.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开采低品位矿的,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二)计算。资源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式。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一)税率。25%

(二)计算

1.季度: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利润表)×适用税率

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利润表)+按税收调增金额-按税收调减金额。

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等。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环保税

1.税目和税率

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2.计算。

⑴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⑵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3.应征项目和当量由环保部门确定。

五、其他税收

(一)房产税

计算:1.应缴房产税=房产原值×70%(浙江省)×1.2%%(税率)

2.应缴房产税=租金×12%(税率)

浙江省规定,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注:本市分三级分别为9元、6元和3元)

2.计算。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3.征收方式。浙江省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4.税收优惠政策:《条例》第六条,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

1.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2.计算。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其中。核定征收比例除购销合同外为100%

购销合同的工业为70%、商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为30%、其他为80%。购销合同的适用税率为0.3‰。

(四)车船税

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四、社保费

1.缴费率(浙)


2.计算。应缴社保费=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缴费基数由当地人社部门确定公布。

五、残保金

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水利建设基金(暂缓征收)

计算。水利建设基金=销售(营业)收入或收入×1‰。

七、工会费

计算。应缴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股东方为财政独资企业,根以上处理没有太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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