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持有3家公司股权,如果想把持有的3家股权成立一家新公司,涉及哪些的税种和具体的税务条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扣除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国税函【2008】264号(失效):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