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2010年成立,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是30年,2012年取得出让土地,土地证上注明使用年限为40年。2018年开始建设房屋,2020年完工后对外出租,当年度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教老师:
我司土地使用权是从2020年起摊销,2012年到2019年期间未摊销,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号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号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补提摊销,可以从2020年开始计提,将土地原值在剩余年限中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