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们是一家小规模企业,与A物业公司合作建造充电桩服务站,由A公司提供场地,我公司提供充电桩设备及安装维护并负责充电桩运营的模式开展业务,每月收取的充电服务费由我公司代为收取,所得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按月/季结算),有以下两个问题:
1.我司是按分成前的入账金额确认收入申报增值税还是按分成后的金额确认服务收入申报增值税?
2.物业公司收到我司分成后,需开具什么内容及税率的发票给我司?
3.有部分合作业务,我司需代收预缴电费:物业公司交电费给我司,我司再缴费至电力公司。这种情况,我司能否按月使用电费给物业公司开具“供电-电费”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贵公司应当按照分账前的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2.物业公司应当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给贵公司。
3.可以的,何时开发票双方协商。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