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年初将公司名下员工派遣至B公司工作,职工社保及公积金在A公司缴纳,A公司目前开收据给B公司,B公司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入账。这部分职工工资由B公司发放,并计入B公司应付职工工资,在B公司申报个税,也同时计提了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现在如果要按税务要求调整,是否应该由A公司开劳务派遣发票给B公司,如何开具?A公司入劳务派遣收入,职工公司已经由B公司发放的该如何调整?如果A公司将B公司之前代发的工资调整为A公司的职工工资费用,但个税已经由B公司申报,是否可能产生税收预警(涉及人数超100人)?B公司之前计提的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应冲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该由A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B公司,职工工资已经由B公司发放的应按错账进行调整。B公司之前计提的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回,具体操作程序应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