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政府发放给拆迁户房票,用于拆迁户的新购房资金。但是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收到拆迁户的房票后,只能从政府拿到房款的30%,剩余70%要房地产公司拍卖到土地后,政府才能拨给开发公司或是冲抵土地款。请问:房地产公司是否应该是按实际收到款的时候才认定是收入,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先收到30%的时候,我们按30%的收入交税,剩余70%的款政府什么时候给我们,我们再交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拆迁安置费的扣除,按以下规定处理: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公司30%的收入交税,剩余70%的款收到款时再缴纳,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