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以租赁为主的企业,2021年11月份开始公司全部收入均为租赁收入,至今未享受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11月至今的加计抵减可以累计享受吗?请问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具体操作?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不动产经营租赁可以加计抵减。不动产租赁属于属于现代服务业,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法律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第三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021年11月至今的加计抵减可以累计享受的。
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