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汽车配件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给汽车主机厂,与汽车主机厂实行零库存结算,也就是我公司将货发给主机厂待使用,此时货物所有权归属我公司,当主机厂使用了我公司产品时,会出结算单给我,出了结算单给我以后所有权转移,等合同签定完毕以后,我公司开票给主机厂。请问:1、我公司出货给主机厂待使用时要不要确认收入,要不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主机厂出结算单给我公司时,要不要确认收入,要不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那个文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待使用时,不确认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2.给出结算单时,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依据会计收入确认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