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引子:
我公司(海南)目前准备从事海砂淡化项目,即从政府购买海砂矿权,取得非税票据,然后把海砂经过加工淡化等工序,成品即是可以出售的建筑用砂。
请问:
1.出售的建筑用砂是否可以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2 条规定,本项目生产货物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的征收率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
2.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如需缴纳,是按《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砂石4%缴纳资源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三)项第2和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简易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其征收率由6%调整为3%。贵公司上述业务如果属于建筑用或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可以适用本文件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砂石属于资源税税目范围内的非金属矿产。适用税率1%-12%,贵公司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再确认一下具体适用税率。又根据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