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总分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按什么标准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需要。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