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国有企业拍卖得到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入账依据是拍卖成交价,未取得任何发票,现在要以这些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可以使用简易计税方式交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不管固定资产是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对外投资都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自产固定资产投资: 需要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需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税税率
拍卖成交价,未取得任何发票,现在要以这些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不可以使用简易计税方式交增值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