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我司为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问题进行咨询: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 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施工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预估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2、工程完工年度的标准是?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如果施工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合规的凭证,那么预估的成本可以扣除。
2.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多数企业选择第3种方法,按发生成本占总成本比例确定完工进度,您企业要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来选择适用那种方法。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