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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厂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2-12-06 12:03:2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甲方)是物流仓储行业,2018年11月份将自建厂房卖给其他单位(乙方),厂房同时交付乙方使用,厂房总金额4862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预付甲方房屋转让款1000万元,甲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2年内开具2000万元发票,全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剩余购房款,甲方同时将未开具发票开具给乙方。我公司厂房一直没有房产证及土地证,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于2018年11月厂房暂估入帐,我公司2018年11月收到预付款1000万元,2020年及2022年分别开具2000万元发票,共计开具发票4000万元,开具发票同时计提增值税及结转相对应的成本,开具发票的房款已收回,现剩862万尾款未开具发票未收款。问题:税务局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办完过房手续时付尾款,但直到现在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且乙方在2018年已暂估入帐,一项资产不能在两家单位挂帐,认为2018年11月份签订合同并实际交付使用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求我公司修改纳税申报表,将4862万元收入全部还原到2018年11月份,请问老师:1、税务局要求是否合理;2、如果按税务局要求还原到2018年11月份,当时有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3、如果现在退回一部分厂房,金额862万元(就是未开发票未收款部分),只将4000万房款还原到2018年11月份是否可行?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税务局要求合理,对于税收文件未规范的事项,应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如果按税务局要求还原到2018年11月份,当时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3、如果现在退回一部分厂房,金额862万元(就是未开发票未收款部分),只将4000万房款还原到2018年11月份不可行,涉嫌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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