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企业经营酒店,从2016年开业,连续亏损。主要是将房产按照20年确认折旧,每年折旧额太高。在没有维修改造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修改增加折旧年限,减少每年的折旧额,降低公司亏损。
2、当时折旧的时候是将房产和土地合并,按照20年计算折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将土地与房产分开计算,如何追溯调整能够合法合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准则中:
固定的使用寿命、预残值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符合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所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