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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使用过的设备

2023-01-09 18:15:4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企业,船舶是我们的运输工具,近期出口使用过的船舶,税务局说不符合退税的条件不能退税,同时要求我们对相关的进项转出。我们认为既然不能退税了,进项就不应该转出了。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有无相关文件支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一般情况下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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