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司是货物运输企业,有外贸出口资质。供应商出售给我们他使用过的旧船舶,之前他已抵扣相关进项,现按一般销售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我司再出口给境外客户,收到的专票对应的增值税可否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九)项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为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六条第(一)项第(6)点规定,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
收到的专票对应的增值税可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