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司中标一项目,发包方为政府部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合同中增加了委托代建方约定形式发包人权利,该工程形成资产由委托代建方使用。
目前我司将发票开具给代建方,且代建方支付工程款。请问这样开票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如何调整?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将发票开具给代建方,且代建方支付工程款。这样开票是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您的实际业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条款不符,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据实开具发票。
委托方甲与代建方乙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由甲委托乙进行代建,包括办理各类手续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甲与乙均为某集团公司下级单位。而后代建方乙与施工单位丙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关于付款约定为施工单位丙向委托方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单位丙支付酬金。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乙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并负责代办手续的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应由甲公司支付款项给乙公司,乙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应由乙公司支付款项给丙公司,丙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给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