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2023年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是多少?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23年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按175%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3-15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附件1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