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现在是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其中B是代C法人股东持股),因为现在很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都需要股东及其配偶签字,其中B的配偶不愿意配合签字,所以公司有时候开展业务不是很方便。现在就想换股东,实际也就是再换一个代持人。最早的股权转让协议C(法人股东)将持有的235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给D(0转让,D是C法人股东的子女),后D又将持有的2350万股权转让给B(股东会决议有注明B的2350万元出资额出资时间是2040年12月前)。这里相当于也是0转让了吧。这两次股权转让时都没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报表有460多万的利润未分配),现在工商登记跟以前有变动,要先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才能进行工商变更。如果这次也继续0元转让,担心引起税局的关注。想问对于这个业务怎么操作比较妥当?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上述业务属于税收筹划,贵公司可以到我们俱乐部现场进行一下咨询,我们会有专人为您提供解答。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