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竣备前预收房款交土增税时,关于计税基数,有没有哪个文件说可以直接按收款数/1.09作为计税基数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按一下文件规定确认计税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