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21年开始投入的研发项目,在2023年形成样品并对外销售。
2023年取得的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无成本结转
这个项目对应的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已经结转。2023年的该项目的研发费用很少不足以冲减取得的收入。冲减会出现倒挂。
整个账务处理怎么样才妥当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4.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7.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8.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部分,明确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