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2010年成立,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是30年,2012年取得出让土地,土地证上注明使用年限为40年。2018年开始建设房屋,2020年完工后对外出租,请问我司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摊销土地使用权,到底应当按照10年或30年或40年摊销?请给予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企业应当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分期进行摊销。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