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组织主管以上员工到分公司交流学习,产生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公司承担。其间某天产生了一些游玩支出,相关业务怎么处理更合适:
1、到分公司交流学习期间的支付----可否进入职工教育经费
2、产生的景点费用-----“营业处支出”还是“福利费”,或管理费用--其他
以上费用支付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其中第6项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包括异地的培训所涉及的来回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产生的景点费用可以计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