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国企
问题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必须先抵扣再转出?有没文件依据?免税收入的进项不得抵扣,那不征税收入政府补贴款的进项可以抵扣?
问题二:购买值班物资如:食品,列入福利费?还是办公费?有没什么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不用勾选,您可以直接在勾选平台做不抵扣勾选,这样就不需要做转出了。不征税收入的进项可以抵扣。
值班物资计入福利费这个税法没有强制规定,企业自行决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