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贷款为股东贷款及集团内关联方贷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超过比例调整,目前公司债资比为2.16:1,我公司截止2023年一直未支付贷款利息,是否满足相关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不需要调增?其二: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准予扣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条件及相关资料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应有税务机关判断是否调增。
2、独立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