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母公司打算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投资,从事货物远洋运输业务。由于自由贸易港享受税收优惠,请问被投资企业对母公司进行分配,母公司收到的红利是否因税率差补交企业所得税?另外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就到2024年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贵公司收到有税率差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