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发电企业,在内蒙古、山西、宁夏、新疆等地区均设立发电公司。根据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员工异地工作,每年可报销一定次数的员工本人及直系家属往返工作地和家庭所在地的交通费,列入公司福利费-探亲费。那么,我司承担的员工家属的探亲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员工本人的还是代扣员工家属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员工探亲路费应从已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支付,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午餐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具体财务处理请向财政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企业给员工报销的探亲路费,应当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