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我单位3月销售矿石,采购方也验收入库,4月才与采购方对账,开具发票,约定4月付款,这种销售模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算?可否写出做账分录?
2、可否企业内部约定每月26号至下月的25号为一个月度的纳税期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商品销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法约定的,企业约定无效。会计分录1、出库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双方对帐确认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