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
1、原材料因保质期过期报废产生的报废损失;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报废损失;
3、产品完工检验合格入库后,因客户取消订单或产品改型,造成的产品报废损失或积压报废损失;
4、存货盘亏损失;
针对以上四种情形,问题如下:
1、是否需要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列示?
2、是否均可税前列支?3、是否需要像固定资产报废一样留存归档相关资料?
4、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需要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列示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确认。3、建议留档备查。4、业务真实备案资料齐全即可。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