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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发票备注内容要求
2023-05-26 14:31:00
提出如下问题:
前期我司收到的部分建筑服务类发票,备注栏工程地点只填列了公司名称,这样可以吗?如果不可以,除了重新开具,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规定,这项业务需重新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三)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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