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每年约有1亿以上的营业收入,税局划分不是小微企业。2020年有一笔货款,由于对方的税务查出他们家涉及到虚开发票,然后调查认定我公司是虚开取得发票,作出补缴增值税和城建税等,再加上罚款、滞纳金。想问一下老师补缴的附加税是做在今年的税金及附加里,同时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还是做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调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认定税款不是当年的,应做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