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省级财政票据,2020年5月份成立全资项目甲公司,双方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签订协议:出让土地用途、规划、土地价款总额等不变,于2021年3月份项目甲公司进行100%的股权转让。
请问:土地成本是否可以在甲公司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甲公司是否可计提销项税额抵减额?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在甲公司扣除,请参考以上文件的操作。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