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公司下辖一全资子公司A,从事铁路运输,物流,仓储等业务,目前政府大力发展物流产业,鉴于A公司基础设施及营运能力较好,一国企要和我们合作,双方发挥优势力争借助中欧班列货运的机会,获得较大发展。经过协商,我公司与该国企达成初步协议,即我公司无偿转让20%A公司股权给该国企,该国企发挥专业和渠道优势助力A公司后期的业务发展。请问我公司无偿转让给该国企A公司20%股权,是否会被视为价格明显偏低,进而存在企业所得税的涉税调整?如果无偿转让无规定限制,那我公司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如果无偿转让无规定限制,那公司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是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