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原地税代开发票是否可以更换?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我公司于2013年12月建设加气站土建及电气安装工程,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015年4月完成工程结算审计,2015年5月20日,施工单位由地方税务局代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当时因一些原因未账务处理,未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2023年,计划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因发票跨年度我公司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原地税发票。施工单位与原代开发票合并后的国税局联系,答复在国税和地税合并后,因开票系统信息升级原开票信息无法找到,不能红字冲销原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其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如果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重复开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注:项目实施地在山西,由山西地税局代开发票。施工单位在河南注册,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河南)。
问题:1、原项目所在地山西省地税局代开的发票有没有办法更换?
2、如果不能更换,原地税局代开的发票能不能继续使用,继续使用财务有没有风险?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您的问题涉及税局合并,建议您拨打12366咨询解决。
2.原地税局代开发票可以使用,但是您公司不能做到当期,要追溯到发票开具的当年申报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