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既有加工又有施工资质,现上游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我单位,合同以物资采购的形式签订,但内容涉及材料采购与安装施工,我单位认为实质为分包,应开具9%发票;对方要求我单位全部按13%税率开具发票,请问这样开票合规吗 对我单位有什么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第四条明确: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不限于电梯,其他“自产机器设备+安装”,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0%的税率或者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您公司要区分您公司的业务是否是17年11号公告和18年42公告中所说的混合销售,属于的话,应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分别开票,如果不属于11号和42号的特殊混合销售,那么此项混合销售属于普通的混合销售,应按主业全额计算销售额,开具发票。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