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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税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2023-07-20 10:04:50
提出如下问题:
2015年由地税局代开的建筑业发票,当时因故未结算报账。2023年,手续准确齐全后,因国地税合并,无法更换增值税发票。请问:原地税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能否做为入账凭证继续使用?政策依据?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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