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5年由地税局代开的建筑业发票,当时因故未结算报账。2023年,手续准确齐全后,因国地税合并,无法更换增值税发票。请问:原地税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能否做为入账凭证继续使用?政策依据?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第十七条的内容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您公司现在可以使用发票,但是在所得税上已经不能追溯调整了,已过5年期。造成的损失是此部分成本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会调增相应年度应纳税税所得额。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