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老师 想问一个问题
有个项目和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发票和付款用南京总公司的,这样做有什么风险吗?总来的说就是总公司收发票和支付款,分公司来签订合同,这样可以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由分公司作为开票方、收款方和合同签署方。总公司代为签约和开票,与真实交易不符,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分公司存在被认定为少列收入、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例外情况:1.(1)建筑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在上述情况下,建筑合同由总公司签订,但实际履行、开票和收款均为分公司,分公司应签订的合同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予以实现。
(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公司、
因此,您公司要分情况来判断是否有风险,如果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公司,则没有风险,不属于汇总缴纳,则存在风险,风险列示在上面,请参考。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一定汇总缴纳增值税,只有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才是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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