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 好,我单位是物流公司,在2022年缴纳土地使用税,2023年收到当地税务局通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文件规定,我单位可以在2022年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2023年办理退税手续。做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局提示2023年收到2022年土地使用税退税款,就当调减2022年税金及附加金额。但我看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包括退税款,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定收入。麻烦老师给予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按税务局提示2023年收到2022年土地使用税退税款,调减2022年税金及附加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