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第六条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的规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滴滴出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上述\"1.\"的规定,因此可以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