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进口一台小型设备,使用完毕(大概自进口报关半年后),再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出口给该供应商,有以前几个问题:
1)进口时的缴纳的海关增值税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2)出口时,从税务角度看,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涉及?如需缴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出口报关单金额需与进口报关单金额一致吗?
3)以上问题涉及的政策文件是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进口时的缴纳的海关增值税可以正常抵扣,
出口时,从税务角度看,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按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并入应纳税企业所得额,也就是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进出口退税政策如下: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也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以下出口货物可以退税:
1、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2、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其他可以退税的出口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