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主营为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拟投资养殖业(家禽饲养),其中一部分做为公司研发项目做实验,一部分家禽饲养后直接对外销售。
1、请问如家禽饲料项目成立子公司、分公司、养殖事业部在增值税、所得税上的规定各是什么?
2、公司目前盈利,成立分公司前期亏损是否可以并入总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在分公司进行养殖产业的研发项目是否可以全额加计扣除?
3、公司如果成立养殖事业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养殖项目所得减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4、如果成立养殖子公司,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研发,研发费用是不是也只能加计扣除80%?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生猪养殖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为按照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等,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成立分公司前期亏损是可以并入总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
下列情况不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并强调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如果成立养殖子公司,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研发,研发费用只能加计扣除80%。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