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合同约定了每期应付款金额及在当期到期前应支付下一租期的租金。请问1.如果到期对方未付租金,我方未开发票,是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缴纳房产税? 2.如果租期是23年6月到24年5月,对方本月缴纳了本期租金,我方也开具了相应发票,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按照对方的缴纳金额计算还是按照23年5月到23年12月应缴纳金额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管对方是否支付租金及开票与否,您单位都要按月或按季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税按每月或每季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计算缴纳,并不是按实际收到的租金计算缴纳,是按月还是按季缴纳要按您单位核定的,现在房产税基本是按季度缴纳。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