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请问
1、A公司下设B分公司、B分公司下设C分公司、C分公司的资金是B分公司拨入,然后C分公司开票,资金全部回笼到B分公司,这样可以吗?
2、年底C分公司为了年底业绩,业务还没发生就先开票,这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要交吗?
3、总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算、纳税有什么区别;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系(税法上有没有具体规定);
4、母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核算、纳税有什么区别;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税法上有没有具体规定);
5、设立母公司、子公司好,还是总公司、分公司;
6、同一个人能在几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吗,上下游几家之间业务往来,互相开票这样有风险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B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可以这样操作。
2、业务还没发生就先开票,应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缴纳,暂不缴纳所得税。
3、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4、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独立于母公司,应单独各项税务报表,缴纳税款。
5、“设立母公司、子公司好,还是总公司、分公司”这个问题属于税收筹划问题,按俱乐部规定不在网上作答,如有需求请与当地俱乐部联系,谢谢合作。
6、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一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在两个竞争性的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只要是符合公司法人的任职条件,一个自然人可以担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这并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