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外购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发票应如何开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认为的视同销售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的填报说明明确,本行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视同销售不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