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给乙公司10台车辆,但车辆先上户到甲公司,以租赁方式与乙签订合同,乙分24期还款,租赁届满,无偿过户给乙公司,咨询如下:
1、甲公司具体的会计处理分录、收入确认的时点、车辆成本是否可分24期分摊;
2、增税费、所得税纳税时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特殊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和承租方会计处理会计分录: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会计处理:
购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入即出租作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收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贷:租赁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会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