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公司股东甲自愿将其拥有公司的147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49%)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此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至转让时点止,甲方都没有实缴此资本金,转让人甲按转让时点时的未分配利润缴纳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局说不能0元转让;另一个问题是公司去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汽车40万左右按税法规定一次性进入成本,税局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问题,但账务方面必须按4年折旧处理,意思就是调整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了,请问老师,这2个问题我们的对还是税局的对呢?税法依据及会计制度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2、固定资产折旧的帐务处理,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了相关说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