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美国总部在国内聘用顾问,发生了咨询与差旅等费用,这些费用发票都是开给我司,我司支付后再向美国收取这些费用,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并请帮忙提供相应的税收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业务是美国总部,发票开给您公司,属于虚开,此费用税前是不能列支的,请参考2018年28号公告。
按您的描述,可以按以下思路进行,您们公司为美国总部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同时您公司又把此项咨询服务分包给专门机构,取得成本,这样的话,就可以按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正常税前列支成本费用,不存在税收风险。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公司只是代收代付,发票不能开给您公司,这样是没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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